近日,重庆璧山交巡警在双星大道巡逻时,发现前方一辆车号牌有异,于是拦车检查。结果驾驶人称驾驶证、行驶证和身份证都没带,身份证号码也不记得!
民警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车牌字母上被贴了胶布,“渝C**3Q1”秒变“渝C**301”。经进一步查询发现,该车驾驶人刘某仅持有E照,并无C1驾驶资格,并且车辆也未审验。
对此,交警依法对驾驶人刘某做出处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罚款500元,记12分;故意遮挡号牌罚款200元,记12分;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罚款100元,记3分。合并罚款800元,记27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9条 第4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第11条 第2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13条 第1款:“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以及第99条第2款“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90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95条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56条 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记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