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机动车强制注销和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号)的要求: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机动车,公安部门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注销。
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前,我市共有28.7万辆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其中小型车4.8万辆,大型车0.2万辆,挂车0.7万辆,摩托车等其他车辆23万辆。请所有人7日内联系有报废拆解资质的回收公司,办理报废手续,逾期不办理,机动车将予以注销,同时公告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机动车所有人可登陆保定公安交管网(www.bdjjzd.cn)查询车辆明细。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