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一则“司机索要执法证”的视频在朋友圈流传。事情发生后,(河北)衡水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责成冀州警方成立专门调查组,查明情况,依法处理。经过调查,目前,视频中驾驶员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十日。小编在此想说的是,看到当事人接受行政拘留的处理,并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结果。处理一个阻碍执行职务的驾驶员并不是目的,我们的最终目的是希望通过此案,向社会传达对国家法律的尊重,对社会规则的遵守是我们每个人在这个社会安身立命的根本之一,同时,也表达我们的“谦抑、审慎、善意、文明”的执法态度。配合警察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对违法者予以惩戒是国家法律赋予警察的圣神职责。希望大家再遇到警察执法时,能够积极配合,不要“任性而为”,让我们大家共同努力共同打造衡水文明城市的良好形象!
事件回顾
5月5日下午,不少市民的微信里转发着一段“驾驶员刘某与工作人员争执”的视频。从视频的拍摄角度看,是驾驶员拍摄的,视频中,驾驶员要求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工作人员回答说没有执法证件,驾驶人回应说,没有执法证件不能配合工作,拒不拿出驾驶证、行车证,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
事件发生后,冀州区公安局随即对此案进行调查。6日凌晨1时许,办案民警将违法行为人刘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
据调查,5月5日下午,冀州交警大队两名辅警接到大队领导指令到冀州区兴华北大街采集违法停车信息,在吉美超市附近发现并责令几辆违法车辆驶离。当日下午4点20分许,工作人员要求一辆桔红色比亚迪轿车司机刘某(男,32岁,冀州人)出示证件时,刘某以工作人员不能出示执法证件为由,拒绝拿出有效证件,无理纠缠吵闹,拒绝配合工作,大量群众围观,造成交通堵塞。
此间,刘某用手机拍摄了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全部过程,随后,将自己拍摄的视频发布到自己微信群中,该视频被多人查看并进行转发。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冀州区公安局市区派出所对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刘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违法行为人刘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称自己缺乏法律知识,没想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
一起学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权威解答
公民是否有权要求公安民警出示证件?
警察证件指的就是警官证,对于我们常见的警察(某些行业警察除外),是没有所谓的执法证的,对于网上所说的所谓的警察执法证,其实是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证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证书》,翻开执法证,在注意事项第一条明确写着“证书只限公安机关内部使用,不作为对外执法的身份证件”。所以,那些当街索要和质疑警察拿不出执法证,并凭此抗法的人,和质疑警察没有英语四六级证书是一样的。重申一下,警察只有警官证,没有执法证。案件中工作人员是公安机关正式聘用的辅警,同样适用。
公安部官微对此也总结如下:
1、根据有关规定,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民警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公安民警执法时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2、公安民警着制式警服执法时,应当口头向执法对象表明执法身份,不用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如果执法对象要求出示,则应当出示。
3、公安民警着便衣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
4、在遇到严重暴力犯罪等紧急情况下,公安民警应当先口头表明身份并立即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在处置过程中或待危险排除后再出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意见》及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交通民警的指导下辅助执法。现场停放制式警车,辅警在民警的指导下身着辅警制服,佩戴辅警标志辅助执法,属于正常履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