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日假疫苗引发的风暴,不仅惊动了国家高层,也使全国人民对黑心商家图财害命的罪恶行径同仇敌忾,这样的重大舆情如同烈火炸药一般在全国迅速燃烧爆发。
广大群众在为最高指示欢呼的同时,更是发出内心怒吼,有网友发帖道:“过去日本鬼子杀人疫苗在哈尔滨,叫731部队;现代版的杀人疫苗在吉林长春,叫长生生物。两者的区别不仅是时代,日本鬼子杀的是成年人,而吉林长生生物却是从娃娃杀起。日本鬼子是免费杀人,而吉林长春长生生物却是收费杀人”!
还有群中找出曾经发生的山西假疫苗案和山东疫苗案,发现处理结果除了罚款,抓几个替罪羊完事儿,而策划和实施“收费杀人”的背后推手,一根汗毛也不曾碰失过。
是什么原因导致杀人疫苗如此屡犯屡现,不能斩草除根呢?人们归结为监管不力、放任自流也好;说犯罪成本太低、不能起到震慑作用也罢,那么这次狼真的又回来了,而且最高领导也发出了一定要歼灭其的号令。这次面对的还是这群披着人皮的狼,有关部门会下狠手吗?会连同怂恿狼伤人的后台一网打尽吗?
吉林长生一个好端端的国有企业,怎么就神奇般的到了一个私人手里?怎么还神奇般掌控了北京民海、武汉生物、深圳康泰医药巨头公司?背后的利益集团都有谁?那些医药监管部门怎么会对其造假视而不见?那些疫苗的使用单位负责人到底收了多少回扣?都是哪些人让假疫苗躲开监管,而从容走过最后一公里?
实际上老百姓心里很明白,中国的药品安全问题在过去和今天一直是存在的,这种存在和腐败存在密切的关联。虽然11年前的2007年7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被执行了死刑,但现实情况是,杀他一个人,还是没有起到震慑作用。
作为国家食药监局的原局长,他为何被判处死刑呢?根据2007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5月29日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郑筱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郑筱萸受贿金额六百多万,搁在11年前,受贿金额也不算太大,如果单从受贿视角看应不至于判死刑,所以在宣判后郑筱萸也表示不服提出上诉。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郑筱萸被执行死刑。
日前,习近平主席对这起特大假疫苗案作出明确批示:确保药品安全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之责,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放在首位,以猛药去疴、刮骨疗毒的决心,完善我国疫苗管理体制,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全力保障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全稳定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说,这次发生的假疫苗大案,影响之特别广泛,性质之特别恶劣,情节之特别严重,民愤之特别极大,绝对属于屡犯、重犯、特别杀人犯之范畴。因此,不杀他几个绝不足以平民愤!无论是谁,犯我中华,虽远必诛。犯我百姓,官富必杀!